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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台北縣九十三學年度鶯歌、明志、正德、坪林國中自辦教師甄選教育學科b#1509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台北縣九十三學年度鶯歌、明志、正德、坪林國中自辦教師甄選教育學科b#1509

年份:93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52.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內容有四,分別是校務發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決議之事項及
(A) 校長交議事項
(B) 學校行政人員人事案
(C) 學校經費執行案
(D) 學校環境規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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