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自何年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應由大法官兼任之?
(A)民國九十一年
(B)民國九十二年
(C)民國九十年
(D)民國八十九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4), B(1963), C(179), D(392), E(0) #132658
詳解 (共 1 筆)
| 第 5 條 |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