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君與乙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依據信託業法第 25 條規定,乙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何種行為?
(A)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依甲君指示以該信託財產購買乙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B)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將該信託財產讓
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C)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以該信託財產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票券
(D)如該信託契約約定,乙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則乙信託業得以該信託財產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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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6), C(9), D(15), E(0) #3227044
統計: A(175), B(6), C(9), D(15), E(0) #3227044
詳解 (共 1 筆)
#6333711
答案是 (A)。
解說:根據信託業法第25條規定,信託業在處理信託財產時,原則上不得進行自我利益取向的自我交易(即利用信託財產直接為自身或與其有利害關係者從事交易)。不過,若信託契約明訂乙信託業不具運用決定權,僅僅依甲君指示執行交易,則屬於代理行為,不構成自我交易風險,因此得以用信託財產購買其本身或與其有利害關係者之財產。相對地,若乙信託業享有運用決定權,則其自行決定進行與自己或其關係人之交易(如出售、購買票券或有價證券)均屬自我交易,依規定不得為之。
因此,只有選項 (A) 在約定不具運用決定權的情形下,才是允許的行為。 citeturn1sear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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