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銀行與乙銀行所簽訂之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約定,選任 A 擔任信託監察人,則下列何者不屬於 A 得行使之權限?
(A)召集受益人會議
(B)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行為
(C)同意受託機構之辭任
(D)出席受益人會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2), B(238), C(1942), D(640), E(0) #2431856
統計: A(442), B(238), C(1942), D(640), E(0) #2431856
詳解 (共 3 筆)
#4524057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
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
外之行為。但下列權利,不適用之:
一、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
二、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三、同意受託機構之辭任、解任受託機構或聲請法院解任受託機構。
四、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機構。
五、其他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約定信託監察人不得行使之權利。
受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選任信託監察人時,應自選任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各受益人。
6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