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何種稅目,歸人
民共享之?
(A)土地增值稅
(B)地價稅
(C)田賦
(D)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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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4), C(2), D(0), E(0) #1036764
統計: A(93), B(4), C(2), D(0), E(0) #1036764
詳解 (共 1 筆)
#1256000
中華民國憲法 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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