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我國現行官等職等並立的新人事制度係從民國幾年開始正式實施?
(A)四十三年
(B)五十八年
(C)七十六年
(D)八十五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125), C(944), D(159), E(0) #279690

詳解 (共 4 筆)

#449302
除傳統的「品位制」外,民國58年開始推行「職位分類制」,民國76年採「兩制合一」的新人事制度,簡薦委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融合,又稱「官等職等並立制」。
37
0
#484939
~精修 (一) : 「新人事制度」: 一、「新人事制度」的「產生背景」:
(一) 我國
傳統」的簡薦委制」是屬於品位分類制
(二) 而自「民國58年
實施職位分類制」,原期分批全國實施,後因部分機關施行「職位分類制度」存有困難,遂於民國62年修訂《公務職位分類法》,明定部分機關得不實施「職位分類」,形成「兩制並行」之局面。

二、
「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此「兩制並行」的「缺失」:
(一) 兩種制度「寬嚴不一」

(二)「等級結構」
不同。
(三)「職務遷調」之
「限制」不一致。 (四)「兩種制度」下的人員「權益不一」。 (五) 簡薦委制」( 品位分類制 ) 之「官等」與「職位分類制」之「職等」,為了「事實需要」,「勉強相互比較」。
 三、「新人事制度」的「要點」: (一) 為了解決「兩制並行」所發生的問題,經通盤檢討,根據過去實施經驗,取其所長,去其所短,「綜合設計」為一「新的人事制度」,自「民國 76年」1月16日實施,藉求「人事制度」之「統一」,而利「公務」之「推行」。 (二) 所謂「新人事制度」,乃融合簡薦委制」( 品位分類制 ) 「職位分類制」的 「優點」,捨棄兩制的「缺點」,把兩種制度「融合」而成的一種「人事制度」。
11
0
#484940
~精修 (二) :
「新人事制度」
之「重要特點」:
一、「官等」與
「職等」之「區分」及「配置」:
(一)「官等」是
「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職等」是同「官等範圍內職責程度」與「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二)「官等」區分為
「簡任」、「薦任」、「委任」三等。「職等」區分為「十四等」,「委任」分為「第一職等~第五職等」;「薦任」分為「第六職等~第九職等」;「簡任」分為「第十職等~第十四職等」。
 二、「簡併職系職組」:
(一)「工作性質」及
「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稱「職系」;「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稱「職組」。將現有159個職系及23個職組合理調整,加以簡併。 (二) 各「職系工作主管機關」,認為某「職務」,需由「特定知能人員」擔任,有加以「特別規定」之「必要」時,「得報請考試院增設職系」。
 三、「職務列等」: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與「所需資格」,依照「職等標準」,列入「適當」之「職等」 「職務列等」得具「彈性」,即「一個職務可列兩個或三個職等」。
 四、「職務歸系」: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其「工作繁簡難易」及「責任輕重」,訂定「職務說明書」,作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 資料來源 : 賈鵬舉老師之
《現行考銓制度》] 
8
0
#484938
我國現行官等職等並立的新人事制度係從民國幾年開始正式實施
(A) 43年 (B) 58 年(C) 76 年(D) 85 年

~解析 :
新人事制度」的「要點」: 一、為了解決「兩制並行」所發生的問題,經通盤檢討,根據過去實施經驗,取其所長,去其所短,「綜合設計」為一「新的人事制度」,自「民國 76年」1月16日實施,藉求「人事制度」之「統一」( 即兩制合一 」 ),而利「公務」之「推行」。
 二、所謂「新人事制度」,乃融合簡薦委制」( 品位分類制 ) 「職位分類制」的 「優點」,捨棄兩制的「缺點」,把兩種制度「融合」( 即
兩制合一 」 ) 而成的一種「人事制度」。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