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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7218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7218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3 營業所設於新竹市的 X 企業社(負責人:我國籍的甲)僱用來我國留學的 A 國人乙撰寫電腦程式, 雙方約定「本合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同意不爭執 管轄法院之所在地及管轄法院之正當性」。下列敘述,依我國法律,何者正確?
(A)關於乙的行為能力,應適用我國法
(B)關於乙撰寫程式所生著作權的歸屬,應適用我國法
(C)關於乙的報酬請求權,我國法院應適用關係最切的法律
(D)我國僅承認地域管轄權的合意,不承認國際管轄權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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