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
(A)被違規行駛之垃圾車撞傷
(B)因為跌入未設警告標誌之馬路坑洞而受傷
(C)因為搭乘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而受傷
(D)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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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5), D(58), E(0) #3505885
統計: A(2), B(7), C(5), D(58), E(0) #3505885
詳解 (共 3 筆)
#6630529
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
(A) 被違規行駛之垃圾車撞傷❌
此情況屬於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垃圾車駕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權利。人民應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而非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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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為跌入未設警告標誌之馬路坑洞而受傷❌
道路屬於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有責任維持其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未設置警告標誌的坑洞可視為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受傷。此情況同樣適用《國家賠償法》,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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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為搭乘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而受傷❌
火車出軌通常涉及臺灣鐵路公司的營運過失或違反運輸契約。乘客因此受傷,應是向臺鐵公司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或契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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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
釋字第440號解釋是直接回應選項(D)情境的憲法層級依據,它建立在「特別犧牲」理論基礎之上,共同確立了人民因合法的公共利益行為而遭受特別損失時,有權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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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40 號 民國 86年11月14日 解釋爭點 北市道路規則對使用道路地下部分不補償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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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40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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