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報名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的學歷規定是:
(A)高中畢業
(B)國中畢業
(C)國小畢業
(D)不限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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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 B(242), C(35), D(4461), E(0) #129276
統計: A(575), B(242), C(35), D(4461), E(0) #129276
詳解 (共 4 筆)
#240188
A高中畢業-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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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36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不限學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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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70
~簡易記法 :
一、「博士學歷」→ ( 9;1 / 8;4 ) :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
二、「碩士學歷」→ ( 7;1 / 6;3 ) :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
三、「大專學歷」→ ( 6;1 / 5;5 ) :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
四、「高中學歷」→ ( 3;1 ) :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
五「無學歷限制」→ ( 1;1 ) :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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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69
報名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的學歷規定是:
(A) 高中畢業
(B) 國中畢業
(C) 國小畢業
(D) 不限學歷
~解析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博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碩士學歷」: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大專學歷」: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三級。
四、「高中學歷」: 「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無學歷限制」: 「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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