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我國憲法對於立法機關審議預算的權限,有無限制?
(A)毫無限制
(B)訂有「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的刪減,不得超過 15%」的限制
(C)訂有「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的限制
(D)訂有「只審查資本門預算、不得審查經常門預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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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44), C(4572), D(62), E(0) #12935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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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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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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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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