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九十一年度起實施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下列敘述事項未規範其中?
(A)教科文經費的比例
(B)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C)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D)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16), C(27), D(49), E(0) #1015218
統計: A(67), B(16), C(27), D(49), E(0) #1015218
詳解 (共 2 筆)
#2829783
第 5 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第 6 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第 7 條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