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九十一年度起實施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下列敘述事項未規範其中?
(A)教科文經費的比例
(B)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C)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D)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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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140), C(206), D(305), E(0) #101175
統計: A(441), B(140), C(206), D(305), E(0) #101175
詳解 (共 6 筆)
#486262
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
| 第 16 條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 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
| 第 6 條 |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 列預算。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 |
| 第 7 條 |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 補助與獎勵。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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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50
不能廢憲法,是「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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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72
第 6 條 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第 7 條 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
第16 條 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反覆讓不可能消失
加油加油加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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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89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旨在確定各級政府編製平常施政年度總預算時,該項經費應佔歲出總額之比例數。直轄市在憲法上之地位,與省相當;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所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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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69
2F的法條不是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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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22
三樓的請查證 我剛查詢憲法第164條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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