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A 在臺籌措海外投資之資金,因擔心金額太大,未經同意蒐集公司員工身分
證件、印章,至不同銀行冒名辦理小額結匯,分散匯出投資款項,請問 A 的
行為是否觸犯洗錢罪?
(A)有,A 使用人頭隱匿、移轉款項
(B)有,A 冒名並
刻意分批匯款,意圖規避主管機關查緝
(C)無,A 的資金來源合法,與洗錢
防制法定義之特定犯罪行為有異,且匯款目的亦為合法投資,非用以挹注犯
罪或資助恐怖活動
(D)無,A 的行為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並無異常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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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673), C(1678), D(13), E(0) #2451471
統計: A(317), B(673), C(1678), D(13), E(0) #2451471
詳解 (共 4 筆)
#4810403
回覆樓上 題目是 冒名辦理小額結匯 非冒名開戶喔 所以沒有觸犯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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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0766
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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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0028
冒名開戶不就犯了洗錢防治法第15條罪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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