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考試院研擬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公務人員得行使結社權,其組織名稱是:
(A)公務人員協會
(B)公務人員工會
(C)公務人員聯合會
(D)公務人員產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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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42), C(9), D(13), E(0) #161517
統計: A(370), B(42), C(9), D(13), E(0) #161517
詳解 (共 1 筆)
#224172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除得依本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提出建議、協商事項及辦理會員福利事項外,亦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相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如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等,以代表全體公務人員發聲,謀求全體公務人員之權益,發揮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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