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9II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C) 273-2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D) 284-1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55 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