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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年份:94年

科目:公職◆憲法

5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憲法法庭之任務為:
(A)審理修憲條文
(B)審理領土變更事項
(C)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D)審理五院之院際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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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9282
未解鎖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四項司法院大法...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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