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甲持有一紙住所地於台北市之乙所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高雄市某銀行,發票地則未記載,請問:該支票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間提示?
(A) 3 日內
(B) 7 日內
(C) 15 日內
(D) 30 日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185), C(995), D(9), E(0) #669610
統計: A(21), B(185), C(995), D(9), E(0) #669610
詳解 (共 3 筆)
#6651546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6個直轄市°
其他都屬於台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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