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後,其程序如何?
(A)立即進行投票
(B)於不信任案提出四十八小時後,應於七十二小時內以記名投票之
(C)於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之
(D)於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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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77), C(3349), D(110), E(0) #133060
統計: A(40), B(477), C(3349), D(110), E(0) #133060
詳解 (共 4 筆)
#467684
憲法第 3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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