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下列何者為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非立法者所能依職權而為不同之設計?
(A)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B)公法事件應循行政訴訟程序為之
(C)至少應有三級三審的訴訟救濟
(D)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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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4), B(141), C(868), D(135), E(0) #133064
統計: A(1484), B(141), C(868), D(135), E(0) #133064
詳解 (共 5 筆)
#210038
A選項是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的核心概念
除非修憲 否則立法者不能用法律等來改變其權力
但是修憲又會違反大法官釋字提到的民主共合國原則
因此此一範圍是不容許立法者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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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321
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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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37
謝謝你的解釋~我瞭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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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41
12 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39號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之審級救濟之法律規定,為立法機關基於訴訟迅速進行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16條、第23條尚無違背 (B)法律規定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為羈押處分,與憲法第8條並無牴觸 (C)審級制度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不得限制 (D)憲法第8條所定之法院,包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之法官
答案C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39 號 |
|---|---|
解釋爭點 | 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違憲? |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之規定,與憲法第八條並無牴觸。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百十八條使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之審級救濟,為立法機關基於訴訟迅速進行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且因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之救濟仍係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作成決定,故已賦予人身自由遭羈押處分限制者合理之程序保障,尚不違反憲法第八條之正當法律程序。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百十八條之規定,使羈押被告之決定,得以裁定或處分之方式作成,並因而形成羈押之被告得否抗告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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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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