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何者非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而得由立法者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A)受公平之審判
(B)訴訟應循之審級制度
(C)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D)由司法權掌理訴訟之救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 B(1263), C(145), D(427), E(0) #134333
統計: A(86), B(1263), C(145), D(427), E(0) #134333
詳解 (共 9 筆)
#123014
釋字574號─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29
0
#122960
我分析的是...因為題目問你立法者會怎樣衡量
AC選項的都是司法機關在負責的,
立法者不會管人民會不會受公平審判、有沒有依法定程序提訴訟,因為他只是制訂個規則
D嘛....依權力分立來說...立法者應該是無權規範司法權
7
0
#813729
釋字 639 理由書:
惟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非不得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四四二號、第五一二號及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上開規定為立法機關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4
0
#1516966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4
0
#122952
為什麼不是A ??
2
0
#122339
立法者衡量.....可惡的題目....(踢
2
0
#5749355
受公平審判不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嗎?為什麼得由立法者另為規範?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