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B 公司因漏稅被國稅局科處罰鍰,嗣後仍未繳納罰鍰,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 B 公司對於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C) B 公司對於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聲明異議之決定,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行政執行之執行行為如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相對人經聲明異議,對聲明異議之決定如仍有不服,得
對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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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07), C(3655), D(411), E(0) #232172
統計: A(50), B(107), C(3655), D(411), E(0) #232172
詳解 (共 10 筆)
#614368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行政法院認為如果行政執行之方法或程序等性質有屬於行政處分的,應該再經過訴願程序,但學者認為,應將聲明異議當成相當訴願程序,容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避免多增加一道繁複救濟程序。
學者:義務人-->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行政訴訟
實務:義務人-->聲明異議(訴願先行)---->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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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14
D沒有錯喔!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決議:聲明異議後可再續行救濟 但須看執行措施的性質
若是行政處分:就用撤銷處分 若是事實行為就用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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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68
| 第 9 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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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55
聲明異議,應認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定之聲明異議程序實質上與訴願程序相當,義務人經此異議程序,如有不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D是不是也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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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7
謝謝大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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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46
實務有夠浪費資源,你異議都不接受了,訴願會自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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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328
好口愛,法條有漏洞 才會被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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