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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6 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至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 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某甲大學畢業後服替代役,分發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服役時 考上律師。放榜後三個月某甲退伍,並參加律師職前講習半年後結業。試問某甲結業後是否可以馬 上在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A)某甲是在臺中地檢署服替代役,只要任職期間不違法,就可以在臺中地院執行職務
(B)某甲既然曾經在臺中地檢署工作,不可在臺中地院或臺中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
(C)某甲為替代役人員,並非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所指之司法人員,因此可以在臺中地院執行職務
(D)要看某甲擔任的是審判工作或普通行政工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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