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7 下列何種由法官參與職務外公益活動之行為,得不加以禁止?
(A)法官應公益團體邀請演講,接受主辦單位發放相當之演講費與紀念品
(B)法官兼任某宗教團體理監事,以自己名義向認識之銀行或企業募款
(C)法官參與某非營利團體,擔任無償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D)法官容許在某公益活動中,主辦單位以其名義號召募款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3236901
未解鎖
法官倫理規範第十八條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
(共 1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