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書面之行政處分,下列何者非應記載事項?
(A)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B)聽證之地點、時間
(C)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D)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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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243), C(84), D(67), E(0) #246647

詳解 (共 1 筆)

#496608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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