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例外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時
(B)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D)處罰金額不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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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2), C(27), D(371), E(0) #246651
統計: A(27), B(62), C(27), D(371), E(0) #246651
詳解 (共 1 筆)
#216678
| 第 103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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