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關於102年修定公告的「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穀產品」所含全
穀成分應占配方總重量51%以上
(B)穀類包含:稻米、小麥、燕麥、玉米、小米、番薯、芋頭等
(C)如產品欲宣稱為全穀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達90%為全穀,始可宣稱為全穀原料粉
(D)若
整顆穀物經過破碎、粉碎、磨成細粉,或成片狀,但保有與原來穀物相同比例的內胚乳、胚芽和
麩皮,亦不得稱為全穀類。
統計: A(47), B(5), C(8), D(3), E(0) #1815421
詳解 (共 2 筆)
Ans. (A)
(A)「全穀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應占配方總重量51%以上
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含) 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若產品中單一穀類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以上,可以該穀類名稱進行產品命名(如: 全麥oo、全蕎麥oo等)。
如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含)以上,
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僅能以「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穀粉(如:全麥)原料製作」,或「本產品含部分全穀粉(如:
全麥麵粉)」等方式宣稱。
(B) 穀類不包含番薯、芋頭
本項定義所包含之穀類有:
禾穀類(True grains): 包括稻米(rice)、小麥(wheat)、玉米(corn)、 燕麥(oats)、大麥(barley)、裸麥(或稱黑麥) (rye)、高粱(sorghum)、小米(millet)、 薏苡仁(adlay, Job’s tears)、菰米(或稱野米, wild rice)、畫眉草籽(teff)、黑小麥(triticale)、 非洲小米(fonio)、加那利子(canary seed)等。
仿穀類(Pseudograins):
包括莧米(或稱籽粒莧、穀粒莧)
(amaranth)、蕎麥(buckwheat)、藜麥(quinoa)
等。
(C)如產品欲宣稱為全穀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達90%為全穀,始可宣稱為全穀原料粉
如產品欲宣稱為全穀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 100%為全穀,始可宣稱為全穀原料粉。
(D)若整顆穀物經過破碎、粉碎、磨成細粉,或成片狀,但保有與原來穀物相同比例的內胚乳、胚芽和麩皮,亦不得稱為全穀類。
可以!!
有關混合果皮(糠層、 麩皮)、胚芽、胚乳,並符合全穀之定義中,如果整顆穀物經過破碎、 粉碎、磨成細粉,或成片狀,但保有與原來穀物相同比例的內胚乳、 胚芽和麩皮,始得稱為全穀類。
資料來源:
102.05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衛生福利部
http://www.ssinsp.com.tw/%E9%87%8D%E5%A4%A7%E8%A8%8A%E6%81%AF/102.05%E5%85%A8%E7%A9%80%E7%94%A2%E5%93%81%E5%AE%A3%E7%A8%B1%E5%8F%8A%E6%A8%99%E7%A4%BA%E5%8E%9F%E5%89%8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