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92)第17條: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其服務內容應
於開學後
(A)二週
(B)一個月
(C)三個月
(D)三週 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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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4), B(738), C(11), D(55), E(0) #21613

詳解 (共 7 筆)

#188021

開學後一個月:IEP會議

開學後兩週    :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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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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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90
我查了特教法施行細則,沒看到這條耶,目前還有這兩周內要提供支援服務的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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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39

一個月是開IEP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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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29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101年11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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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644
同上,這條是不是修掉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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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59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本法第二十六...
(共 1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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