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營利事業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日期,以下何者錯誤?
(A)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以稅款繳納日
(B)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以稅款繳納日
(C)法定公積或特別公積撥充資本者以撥充資本日
(D)分派股利,以分派股利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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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5), C(24), D(19), E(0) #694823

詳解 (共 1 筆)

#1461636
所得稅法第66-3條:「
I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89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66-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II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A、B)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撥充資本日。--->(C)」
所得稅法第66-4條:「
I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II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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