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下列哪一位同學被鑑定為「雙重殊異」學生的可能性最高?
(A)甲生,具絕對音感。矯正後右眼全盲,左眼視力為0.4
(B)乙生,具絕對音感。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2,視野在 20 度以內
(C)丙生,曾鑑定為藝術才能資賦優異,但因病右耳失聰,左耳聽力與一般人無異
(D)丁生,喜歡畫畫,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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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29), C(270), D(74), E(0) #3107997
統計: A(87), B(629), C(270), D(74), E(0) #3107997
詳解 (共 3 筆)
#6330680
法規改囉!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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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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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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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生,具絕對音感。矯正後右眼全盲,左眼視力為0.4-------符合標準
(B) 乙生,具絕對音感。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2,視野在 20 度以內-------符合標準
(C) 丙生,曾鑑定為藝術才能資賦優異,但因病右耳失聰,左耳聽力與一般人無異-------符合標準
(D) 丁生,喜歡畫畫,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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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據新法規,(C)應該更有可能被鑑定為雙殊生,因為丙生已經是資優生了,聽障標準放寬後則更有可能取得特殊教育服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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