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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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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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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7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7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5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以下那一行為不屬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所保障的範圍?
(A)立法委員於委員會的發言
(B)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所舉辦之公聽會的發言
(C)立法委員於總質詢時掌摑備詢官員之行為
(D)院會中之表決行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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