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之法官代表,係如何產生?
(A)由各級法院院長擔任
(B)由各級法院庭長擔任
(C)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D)由司法院院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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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72), C(1625), D(398), E(1) #135330
統計: A(309), B(172), C(1625), D(398), E(1) #135330
詳解 (共 6 筆)
#598150
司法院組織法第20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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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88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之法官代表,係: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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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79
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之法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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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78
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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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671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之法官代表,係: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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