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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專技高考_會計師:中華民國憲法#311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專技高考_會計師:中華民國憲法#3112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57.憲法增修條文對於行政院院長的任期如何規定?
(A)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B)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D)其任命完全由總統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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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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