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如符合下列何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A)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6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B)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7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日者
(C)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8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D)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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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 C(0), D(65), E(0) #153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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