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有業務上持有關係之某工廠倉管人員甲與無持有關係之友人乙,基於共同謀議而侵占該工廠貨品。問:依實務見解,甲、乙如何處斷?
(A)甲、乙均論以業務侵占罪
(B)甲、乙均論以普通侵占罪
(C)甲論以業務侵占罪;乙論以普通侵占罪
(D)甲論以業務侵占罪;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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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0), B(33), C(700), D(31), E(0) #268292

詳解 (共 9 筆)

#736504
業務侵占並非是31條所說加重事由,實務認為乃身分而非學說所稱雙重身分犯,70台上2481重申,故應適31第一項純正身分犯 答案a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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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8523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侵占)跟第336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是純正身分犯

所以適用的是刑法第31條第一項的不法身分「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所以本題的甲跟乙討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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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291

甲:336第2項

乙:336第2項+28+3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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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896

因為侵占罪必須要先有「合法持有」並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

題中乙並不符合合法持有之前提,其行為係基於甲的業務持有

再者,業務侵占係屬純正身份犯

依據31條一項,應以業務侵占正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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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1
第31條第2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6 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故依題旨"甲有業務關係,乙無業務關係",答案俟以c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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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618
請問為何不能科以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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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4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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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4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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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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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98256
未解鎖
甲:336II乙:336II+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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