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之審議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 120 日內,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
(B)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於 120 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C)但有特殊情形者,予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限應不得超過 120 日之期限
(D)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 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之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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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A)(B)(C)#15-4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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