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下列何者不是覆議案之對象?
(A)法律案
(B)預算案
(C)條約案
(D)大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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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49), C(125), D(3323), E(0) #132346

詳解 (共 3 筆)

#359797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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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56

憲法57條 3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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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9
57條: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這條是不是廢止了?為何有時候二分之一有時後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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