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依據教育社會學的觀點,以下何種方案的實施,係屬於積極的差別待遇?
(A)合作教育
(B)補償教育
(C)家庭教育
(D)性別平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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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512), C(16), D(88), E(0) #617296

詳解 (共 1 筆)

#936064

  • 1967年英國卜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的公布,引進「積極性差別待遇」 (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觀念,「均等」的意涵由原來入學機會及接受共同教育經驗機會的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 積極性差別待遇係指個體處於不利的情況,政府應該積極地介入,給予特別優厚的待遇,透過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或策略,以減少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與文化剝奪culturally deprivation),造成弱勢者與一般者程度上的差異。因此,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能考慮到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的投入。

  • 綜合言之,人因為後天環境與先天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或教育機會的不均等,必須藉由教育或法令的後天力量加以補救,即所謂之積極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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