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
(A)派代
(B)代理
(C)試用
(D)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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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6), B(141), C(2553), D(235), E(0) #130161

詳解 (共 8 筆)

#117194

樓上的大哥引用法條似乎有誤。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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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728

A派代:公務人員任用法§24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派代,正確名稱叫做先派代理,也就是機關對於擬任之公務員,所發出的派令。當該員任職後,機關將派令及相關資料送往銓敘機關,銓敘機關若同意該員的任用,然因該員並未具備合格實授資格,會先發出一張銓敘審定函,註明「先予試用」。六個月後試用期滿再辦理銓敘送審,此時銓敘用語為「合格實授」。


公務人員的任用程序包含1.派代2.送審3.試用4.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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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42
高權、低試、初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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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711

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權理(權理  是低資高用,  就是先佔缺位, 以免日後要升沒有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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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709
任用程序:開缺提名→實習或試用→派代、送...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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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966
24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
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
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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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962

高權、低試、初代

高權帶出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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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102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0 條 (初任人員之試用)
初任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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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0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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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權: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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