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9.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
(A)派代
(B)代理
(C)試用
(D)派任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洪峻富 國一上 (2010/09/28)
樓上的大哥引用法條似乎有誤。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四、曠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sesame 大三上 (2015/11/03)
任用程序:開缺提名→實習或試用→派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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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ineaqe 高二上 (2016/12/11)

高權、低試、初代

高權帶出4D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12/29)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0 條 (初任人員之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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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