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並非民法中買賣契約之性質?
(A)有償契約
(B)雙務契約
(C)要式契約
(D)不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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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25), C(3209), D(1169), E(0) #156949

詳解 (共 10 筆)

#145905
要式契約:
意思表示須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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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939
A:有償契約:交付有價值的物品 (商品、金錢...等等)
B:雙務契約:雙方各負有交付義務,比如去商店買東西,他必須給你商品,你必須給他錢
D:不要物契約:不需要物品實際移轉就可成立契約,如買賣、租賃。至於契約成立後,物品有沒有實際轉移,並不影響當初契約的成立。只是他東西沒給你可以告他而已(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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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053
民法中買賣契約之性質:
雙務、有償、不要式
不要物、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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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00
不要物契約:又稱諾成行為或非現實行為,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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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30
例如你去商店購買一瓶飲料(民法中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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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45

1."要式契約是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民法第73條)",基本上這樣的解釋並不精確容易讓後學者混淆,其所稱"要式"或"一定的方式"通常是指"書面"方式,不知為何不這樣解釋.

2.要式契約:"意思表示須一定方式",這句話幾近是以廢話的方式定義,難道存在可以不經/不需任何方式(書面,口頭或交付)就能產生意思表示嗎?換句話說,所有的契約應該都是要式,必然存在一定的方式表示合意,只是對方式的要求不同,有契約必然有一定的方式表示雙方合意,而這個"式"應該是"form",共通的用法可以視為書面或儀式等可眼見為憑的外在形式.

3.依上述前提,所有的買賣契約也應該都需要一定方式才可能成立,差別在於:書面,儀式,口頭或交付四者之一.

4.我的定義:"要式契約"是指契約成立須以一定的外在形式作為表示,例如書面或公開儀式.

 

結論:

我個人並不認同法律許多名詞的定義與界定的方式,要不是太攏統不然就是同義反覆,許多用語都違反邏輯學及語文學的基本要求,其中又以民法最明顯,講的許多都不是人類講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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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531
買賣契約之性質:有償契約、雙務契約、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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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662

給樓上的舉例:買賣房子、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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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626
老師說法條都是以前人(古人)翻譯外國法律過來的....所以這要看當時翻譯人的功力或者技巧....我在想會不會翻譯是故意的...如果不搞成這樣翻成太白話文....律師就沒生意了(無法賣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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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84
有償契約者,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互負有對價之給付義務,從而雙方相互發生有對價關係之給付,即為有償契約成立之要件。有償契約與雙務契約表面上相似,實有不同。有償契約之重點在給付,雙務契約之重點在負擔債務雙務契約必為有償契約,而有償契約非必為雙務契約,例如約定付利息之消費借貸,即為有償的片務契約。依民法第四七五條規定,貸與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交付,消費借貸即生效,貸與人並不負擔債務,故非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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