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所得稅法第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B)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C)專利權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D)在中華民國境外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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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4), C(22), D(637), E(0) #582713

詳解 (共 2 筆)

#892561
第 8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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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境外營業=======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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