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或褫奪公權宣告尚未撤銷者外,皆有選舉權
(B)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C)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符合規定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D)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而參加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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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9), B(284), C(116), D(265), E(0) #489723

詳解 (共 10 筆)

#74085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有修正過,現在受褫奪公權宣告也是可以投票!

94年修正前原文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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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243

公投法§7.8   公民投票權  20歲  6個月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公民投票權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得分別

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選罷法§14.15 公民選舉權  20歲 4個月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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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403
嗯嗯  褫奪公權僅是剝奪當公務人員或民選...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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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22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第 16 條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 舉人。
第 24 條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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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346
年齡限制
公職候選人:23
鄉(鎮、市)長:26
縣(市)長、直轄市長:30
總統、副總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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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191
補正後的「公投法」將投票年齡降18歲 ...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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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41
所以現在是被褫奪公權還是可以投票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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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43
自民國92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之後,人民即有權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有關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據以罷免不適任的縣長
(B)可複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齡是年滿 20 歲
(D)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可投票

這裡說
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可投票,那A是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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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337
to 1F 公民投票法是創制複決事項而不是選舉罷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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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05
原來修法了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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