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含延會者,不得超過:
(A)五十日
(B)六十日
(C)七十日
(D)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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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88), C(1193), D(23), E(0) #489732
統計: A(22), B(188), C(1193), D(23), E(0) #489732
詳解 (共 3 筆)
#833302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70日。
二、縣(市)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41人以上,不得超過40日。
三、鄉(鎮、市)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2日;21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
二、縣(市)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41人以上,不得超過40日。
三、鄉(鎮、市)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2日;21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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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98
地方制度法第34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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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86
地方制度法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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