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除不適用「有權利,即有救濟」之要求外,下列何種原則之欠缺亦是其
基本特徵?
(A)誠實信用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統計: A(361), B(812), C(2165), D(5150), E(0) #2353776
詳解 (共 8 筆)
於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不得主張其享有基本權利,故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宗旨的法律保留原則,自無適用的餘地。
從而,基於特別權利關係所生之爭議事項,通常亦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所謂特別權利關係特徵在於:人民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亦無司法救濟之可言。
受戰前德國及日本影響,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我國盛行數十年。依該理論,特別權力關係適用特殊之法理,
與一般權力關係大相徑庭。
其主要特徵如下:
一、公權力無須法律依據,即具有命令權及懲戒權等概括性之支配權;
二、即使無法律依據,公權力亦可限制相對人之人權;
三、公權力之行為,原則上不受司法之審查,相對人之訴訟權遭限制。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適用之特殊法理,包含法治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之排除、人權保障之排除及司法審查之排除。
按公務員關係、在學關係及在監關係(含監獄與看守所),堪稱典型之特別權力關係事項。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者,係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對於該特定人民,如公務員,軍人或學生,享有槪括的支配全能,並使該特定人民立於服從的地位。此一關係與國家基於行政權的作用,而與該特定人民發生一般的權力關係,有所不同。....,例如人民接受義務教育入監服刑或基於兵役法的規定入營服役。
於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不得主張其享有基本權利,故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宗旨的法律保留原則,自無適用的餘地。從而,基於特別權利關係所生之爭議事項,通常亦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所謂特別權利關係特徵在於:人民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亦無司法救濟之可言。
擷取自網路
特別權力關係起源於十九世紀君主立憲時代之德國,不久亦經由日本而傳入我國。
其特徵爲:
1.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2.義務不確定性。
3.有特別規則,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4.有懲戒罰、不得爭訟救濟,排除司法審查。
資訊來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078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