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權
(B)性行為之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C)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D)民法親屬編異性婚姻之規定,僅是限制行使婚姻自由的基本權主體,並未侵害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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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996), C(306), D(3239), E(0) #2099256

詳解 (共 7 筆)

#3683832

釋字第748- 

民法未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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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928

釋字第554號

  •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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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005
(A)(B)(C)釋字554號 婚姻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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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101

除罪是刑事責任而已阿

民法方面還是有制約(賠償、離婚等)

所以B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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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476
這題B會因為通姦除罪而改變嗎?問一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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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745
通姦罪除罪後這題D.應該也不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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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990
這題雖然有爭議 但還是以D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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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29616
未解鎖
亞洲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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