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縣(市)稅何者不是共分稅?
(A) 地價稅
(B) 田賦
(C) 房屋稅
(D)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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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0), C(7), D(171), E(0) #389454
統計: A(6), B(70), C(7), D(171), E(0) #389454
詳解 (共 7 筆)
#529136
財政收支劃分法12條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共分稅為多級政府共享著,故以上的稅收為共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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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43
跟四樓有一樣的問題 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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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76
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那麼這樣田賦不是應該為獨立稅制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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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43
請問田賦算共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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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76
感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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