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什麼時間期限後檢討?
(A)該法施行 1 年後
(B)該法施行 2 年後
(C)該法公布後 1 年
(D)該法公布後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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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852), C(24), D(78), E(0) #1366850
統計: A(143), B(852), C(24), D(78), E(0) #1366850
詳解 (共 2 筆)
#2582064
已改
第15條106.1修正
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
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
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
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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