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 急安置;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幾日?
(A) 1 日
(B) 3日
(C) 5日
(D)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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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42), C(683), D(142), E(0) #1366854
統計: A(20), B(242), C(683), D(142), E(0) #1366854
詳解 (共 6 筆)
#1448872
第42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 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難得有背,卻不小心把題目看成兒少緊急安置(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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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738
緊急安置不得逾5天 / 強制鑑定2天完成/ 強制住院不得逾60天,延長以60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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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360
只有精神衛生法的緊急安置是五天,其餘都是三天(七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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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967
已修法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其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第二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其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與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
第 60 條
前條第二項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
二、因嚴重病人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
三、法院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四、經法院認停止緊急安置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
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已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住院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緊急安置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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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817
10 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 急安置;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幾日?
(A) 1 日
(B) 3日 5
(C) 5日 (D 日
應改為
10 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 急安置;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幾日?
(A) 1 日
(B) 3日
(C) 5日
(D)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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