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務員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時,得提起何種救濟?
(A)復審
(B)申訴
(C)訴願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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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8), B(4293), C(73), D(422), E(3) #186979

詳解 (共 8 筆)

#1025201
復審是針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以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訴則是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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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123

回樓上4F和5F, 現在改了唷,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茲參考如下:

     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也從善如流,除了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早已明定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復審,10月7日委員會議也通過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即起,公務人員若考績拿丙等,也能和拿丁等一樣向保訓會提請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可提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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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168
本題答案應修正為(A)、(D)保訓會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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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398
依照109.09.22保訓會函釋,考績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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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883

若考丙等--則應  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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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2

申訴標的


按公保法第23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得依本法提出申訴、再申訴。」由此規定可知,申訴標的為「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或「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依目前實務的解釋,前者如服務機關所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良好之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完善措施之提供等;後者係指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或不作為,即除行政處分以外,包括機關內部生效之表意行為或事實行為等,其有具體事實者,均屬管理措施範圍,例如機關長官所為之工作指派、不改變公務人員身份關係之記大過、記過、申誡懲處、考績評定、請假之否准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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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907

"丁等"才會復審 -> 行政訴訟  , 因為丁等才會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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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303
除了丁考績可復審 其他都是申訴(係因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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