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以負面表現方式之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由請求項無法以正面表現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 (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不視為引進新事項
(B)以負面表現方式之修正限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 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的情形,「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亦適用該排除方式之修正
(C)申請專利之發明包含「人類」而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以排除「人類」之方式予以修正
(D)申請人於審查意見通知前主動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若被排除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應提供所欲排除之先前技術文件並敘明理由,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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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3), D(2), E(0) #3145345
統計: A(1), B(6), C(3), D(2), E(0) #3145345
詳解 (共 1 筆)
#6811207
.(B).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1.發明專利申請案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得分別提出訂正及修正申請,或以訂正申請書分別載明其訂正及修正事項為之。
2.發明專利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亦同。
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
第 43 條:
1.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
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2.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修正。
4.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後通知者,申
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5.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於審定書敘明其事由,逕為審定。
6.原申請案或分割後之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一、對原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二、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原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三、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其他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disclaimer)方式修(更)正請求項方面討論,主要是針對分割、誤譯訂正及更正方面;並非擬制喪失新穎性相關討論。 (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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