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述有關衍生設計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者,應以其二者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為準,但「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本身之內容亦得作為外觀比對之範圍
(B)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
(C)申請專利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不近似,即物品不相同亦不近似,或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應以不符衍生設計之定義為理由,不予衍生設計專利
(D)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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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 C(1), D(2), E(0) #3145351

詳解 (共 1 筆)

#6811689

(A). 51 :

1.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2.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3.設計說明,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敘明之: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具變化外觀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4.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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